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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

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

  

黔人社厅发[2011]27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方案于12月8日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并于20111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制度覆盖范围,将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参保范围,同时调整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为做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保障新老制度平稳过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地)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省级、中央驻黔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由省级负责。

     二、工伤保险的初次缴费,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0.5%的费率标准执行,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全额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同级财政适当安排,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单位自筹;中央驻省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

     四、20111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标准及交通、食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伙食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

(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火车硬卧、动车硬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报销。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食宿费执行普通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111日起执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36个月六级伤残26个月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五级伤残最高36个月,最低11个月六级伤残最高26个月,最低8个月七级伤残最高12个月,最低4个月八级伤残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九级伤残最高6个月,最低2个月十级伤残最高3个月,最低1个月

八、在本通知下发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公)伤人员原有待遇维持不变,资金原渠道解决。今后国家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沟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一一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工伤保险 实施 意见
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抄送: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78日印发 共印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