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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运输管理所运政业务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于:开阳在线 发布时间:2016/11/17
(一次性告知事项)

一、道路客运业户经营许可
实施机关:开阳县运输管理所
受理岗位:客运办
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提供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文本;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办结期限:五个工作日审核材料,不齐全五日内告知,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许可。
办理结果:作出许可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说明理由。
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实施机关:开阳县运输管理所
受理岗位:货运办
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提供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审核材料,不齐全5日内告知,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办理结果:准予许可的核发许可证,不予许可说明理由。
三、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实施机关:开阳县运输管理所
受理岗位:客运办
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提供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验、评定。
办理结果:作出许可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说明理由。
四、道路货运站经营许可
实施机关:开阳县运输管理所
受理岗位:货运办
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提供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审核材料,不齐全5日内告知,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许可。
办理结果:作出许可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说明理由。
五、县境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实施机关:开阳县运输管理所
受理岗位:客运办
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提供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三)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四)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办结期限:五个工作日审核材料,不齐全五日内告知,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许可。
办理结果:作出许可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说明理由。
六、普通货物(个体)运输经营许可
实施机关:开阳县运输管理所
受理岗位:货运办
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提供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车辆45度彩色照片两张;
(五)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办结期限:立即受理,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办理结果:准予许可的核发许可证,不予许可说明理由。
七、办理转入道路运输证转籍过户手续
实施机关:开阳县运输管理所
受理岗位:办证大厅
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提供材料:
(一)《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贵州省营运车辆转籍通知书;
(四)维修档案和转籍证明;
(五)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六)车辆45度彩色照片两张;
(七)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办理期限:立即受理,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办理结果:核发许可证,不予许可说明理由。
八、办理转出道路运输证转籍过户手续
实施机关:开阳县运输管理所
受理岗位:办证大厅
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提供材料:
(一)二手车交易发票;
(二)原车道路运输证(正、负本);
(三)维修档案;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办理时限:立即受理,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开出转籍通知书,不符合条件说明理由。
九、机动车维修
实施机关:开阳县运输管理所
受理岗位:维管办
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GB/T16739.1-3——1997《汽车维修开业条件》摘要、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JG/T325—2002《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GB/T16739.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2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申办条件:
(一) 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 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 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 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申办程序:
(一)业户申办汽车修理厂和摩托车修理店须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冠名。
(二)申请立项。业户冠名后持有效身份证明向运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填《贵州省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开业申请表》。并提供企业章程、营业场地证明、汽车维修及摩托车设备明细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技术人员的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并交运政机关。
(三)审查开业资格。
1.运政机关在接到业户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现场考核。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许可的在10日内向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四)注册登记。维修业户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营业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营业。
企业变更:
(一)维修企业变更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址、经营类别等项目时须向运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填《贵州省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变更表》,并提供变更相关材料交与运政机关。
(二) 运政机关接到业户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现场考察、核实后对其进行变更评估,并收回原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换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维修业户持运政机关有效的变更许可证件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停业、注销:
(一)维修业户在停业或注销前30天内运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运政机关在接到业户的停业、注销申请后对其停业、注销原因、理由等项进行审核批准,经营者停业后,运政机关立即回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维修业户到工商、税务管理部门办理停业、注销手续。
年度审验:
(一)运政机关须提前向维修企业发送年审通知,公布年审的具体按排。
(二)业户接运政机关的年审通知后,领填《贵州省汽车维修经营许可年度审验表》,并提供年审资料交运政机关。
(三)运政机关接到年审表及相关资料后对维修企业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等方面进行审验,并将审验结果记录在年度审验表上存档。
二级维护备案:
(一)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公路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客运车辆、危险货运车辆必须每三个月强制进行一次二级维护;普通货运车辆四个月必须强制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严禁车主将车辆送至不具备二级维护资格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
(二)客运车辆和危险货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竣工后,车主方凭维修企业签发的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及时到运政机关办证大厅签章备案。
(三)普通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竣工后,车主方凭维修企业的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后到开阳县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签章备案。
十、运政执法
实施机关:开阳县运输管理所
受理岗位:稽查中队
处罚依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5号部长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406号令)、《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违章处理程序:
(一)当事人出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二)违章处理员审核案件调查材料和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和依据,若违法事实不成立,违章处理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负责人审查后作不予处罚决定;若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违章处理员按规定下达《道路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
(三)当事人凭《道路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
(四)违章处理员见《贵州省罚没现金专用收据》后按《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填写《证据发还通知单》,返还保存的证据。
当事人的权利:
(一)如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在知道作出处罚决定60天内可向县交通局或向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知道作出处罚决定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二)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运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或处罚时给当事人的财产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当事人有要求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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